盐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盐城市低保)
为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以“六稳”和“六保”为重点,市政府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60年代初离退休老职工和困难儿童减少等4类特殊人群的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01\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70元,低保月补偿同步调整,最低月补偿不低于每人每月380元。
02\救济和支持贫困人口
全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贫困人口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50元。
03 \老工人生活困难补助
60年代初,退休老工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降至1900元。
04 \困境儿童的生命安全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2000元,机构孤儿由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到2700元;父母不在身边、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病重残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96元、972元、81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000元。
各地民政部门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提标后低保补偿测算调整工作,切实提高提标后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推动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造福人民,取信于民,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有需要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