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海南省退休独生子女费补贴)
海南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详细方案
9月1日,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老年法〉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老年人优待、独生子女护理假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独生子女请假照顾住院老人,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进一步促进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80岁以上的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
新《老年法》实施后,凡在海口登记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我市将按月给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缴费标准按年龄段分为三个标准档次,80-89周岁,每人每月109元;90-99岁,每人每月209元;10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9元。同时,省政府还将对10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长寿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新《老年法》规定,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为当地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商业、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惠服务窗口。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当为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公共演出场所应当为老年文艺团体提供优惠演出场地。
独生子女每年带薪休假15天来照顾父母。
新《老年法》补充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住院期间照顾,每年给予其累计不超过15天的哺乳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新《老年法》还要求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属要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家属要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对于长期没有探望老人的家属,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探望。
新建社区必须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新《老年法》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养老配套设施;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且已建成居住(小)区或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改造、调整等方式,限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城乡社区将闲置公共服务资源转化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安装电梯等面向老年人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鼓励单位为老年人购买保险。
新《老年法》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政府加强了对“三无”困难老人的保护。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赡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