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西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江西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22〕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为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在其他省(市、区)享受过类似奖励的本省城镇居民。本省城镇居民是指下列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已迁出省内但仍在省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以及独生子女父母的情况。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破产企业关闭、因国有企业改制从企业分离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在赣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和奖励情况
(一)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100元发给个人一次奖金,直至其死亡。建立奖金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领取奖金条件的,从开始到死亡,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1月1日起享受奖励。如果您在12月31日之前已经死亡,您将无法获得替代奖金。
(四)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当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依法应当享受的其他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奖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单位年初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由单位筹集,由单位支付。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项安排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1.我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元验证和确认。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被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记录。由单位对奖励对象名单和《申请表》进行确认,并上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案存档。
(2)其他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的确认程序。
1.我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
4.县级确认。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动词(verb的缩写)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和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实施公平公正、专项资金安全、奖励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管理辖区内所有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汇总上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3.公安部门
: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