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带入违规物品,属于一种违反监管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向当地检察院或者住所检察室举报。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规定,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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