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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关于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级以上驻泰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文瑶风景名胜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风景区、文瑶风景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
(a)提高穷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宇文景区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提高对贫困人口的照顾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继续执行上年标准;对有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照顾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
三。建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参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护理标准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个等级。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值的1/3、1/6、1/10确定。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保障城乡居民和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文瑶风景名胜区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安全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要细致做好困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