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恢复政策 原来的民办代课老师被纳入“社保”处理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问题跨年度周期长、人数多、政策性强。多年来没有得到全面圆满的解决,成为历史遗留问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曾经的民办教师日夜期盼的。而将前民教师养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地方只有少数。


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区)制定并实施了老年补贴,按照工龄津贴标准发放。教龄津贴仍按1986年的基数执行。60岁以上的原民办教师,每月只能以8元、10元或20元领取每年的教学经验。即使教龄20年,按照最高补贴标准,一个月也就在400元。这远远低于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作为一生贫穷,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相当困难。原民办代课教师大都进入老年阶段,时不我待,迫切需要解决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也唯有为他们补缴补办社保才是权宜之计。
其实,原民办教师的前身是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也有民办教师的“影子”,只是称谓的转化。将原民办、原代课教师纳入社保还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保障权,即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之中,并强调“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原民办代课教师曾是事业单位教育部门的“劳动者”,理应将任教的时间视同缴费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笫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 患病; 失业;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生育。 原民办代课教师,虽然是非编制教学人员,但他们在公办的学校任教,也是事业单位的一员,理应纳入社保体系。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第二款8条: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是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他们的问题还是要靠地方政府。据网友反馈信息和网上可以搜到的资料来看,湖北省、四川省、成都市及广西部分市县已经为原民代教师补缴补办了社会保险;浙江是在13年左右为城镇户口的原民代教师办理了社保。既然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既然也有了补办社保的先例,为原民办、原代课教师补缴补办社保,也就合理合法合情。2022年,仍期待这一政策的及时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