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低保标准(清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贫困人口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府〔2022〕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2022〕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见附件。各地未达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实施当月的低保名单和特困供养人员名单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参保低保人员和新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核定月进行补偿。
2.各地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更换工作。
三、设立低保标准的年度低保补偿水平不低于116元/人月,月低保实际补偿发放低于116元的,按116元计发,即在2022年101元/人月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查,全面落实信息核对和管理。
五、摸清底数,应保尽保。各地要摸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按要求将集中分散供养、生活自理能力、托养护理服务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上报和动态管理。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对象救助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优先给予集中供养。
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清远市民政局
附件
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
支持标准
单位:人民币/人月
类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偿
城乡横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适用于城乡、乡镇、农村、农村、一类807606373011292928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英德市、连州市、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备注:1。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是指本县(市、区)当月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2.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