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几大保安公司(北京最有名的保安公司)
划重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具体看案例:
申请再审人张振寿因与被申请人京(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段第1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张振寿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振寿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不允许张振寿申请调查取证,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1)消防检查记录保存在北外宾馆,按照海淀区消防支队的要求归档保存。(2)静安嘉德公司对其劳动者实行考勤制度的,负有举证责任。拒绝提供张振寿加班的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经纬世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振寿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张振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加班的存在。原审判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工作特点,对张振寿主张的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这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张振寿辩称,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缺乏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张振寿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结论:在职加班应提交加班申请或出勤记录,保护好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