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湖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湖北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表示,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需要退还。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于今年3月27日实施二孩政策,3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奖励政策衔接的规定。根据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注销。批准生育后的次月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已经享受的优待不予恢复。这意味着收到的独生子女费是不退的。
省卫生计生委提醒,我省对生育奖励政策有明文规定,相关部门不收取退费。梳理湖北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请参考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湖北出台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

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单位或农村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发放;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假期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年;
(三)独生子女十八周岁前的独生子女保健管理费和医疗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独生子女父母应优先享受养老保险。农村宅基地安排时,独生子女父母应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初次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书面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中优先考虑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