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夏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宁夏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定
2022宁夏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宁夏独生子女费缴纳新规
第一条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根据宁党政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含下岗职工)、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1)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领取《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二)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存活且不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再婚前,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取证之日起,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直至子女满十四周岁。

第五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具体费用是:
1、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管理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二)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辖区缴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市辖区财政按照50%、20%、30%的比例承担;县(市)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和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程序确认和资金拨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确认,并按有关财务程序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医疗保健费用的确认程序和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1)进行彻底的调查。每年7月1日前,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查,登记独生子女持证人基本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口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附表1),并附当事人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
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附表2),连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一并交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将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证照信息录入总人口系统,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附表3)。每年7月31日前,由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县级审核。
(3)县级审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受助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将拨出f
(四)市、自治区核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报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县级资金转移支付凭证或已发放资金凭证进行核实后,按所辖县(市、区)重新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按比例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
同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审核确认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及相关拨付凭证,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将于10月30日前按照本级承担的比例将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
第七条资金分配。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缴费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经办机构缴费。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机构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个人账户。每年年底前,“一卡通”会直接发放到人。村(居)委会负责通知领取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领取。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由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经办机构制作。
放,领取对象凭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领取。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起停发保健费。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档案,健全独生子女保健经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单位要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财政、民生服务站或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向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资金筹集和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发放机构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发放,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额,履行发放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独生子女保健费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不按对象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擅自改变发放标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专项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资金管理混乱的。
第十二条 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上缴财政: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子女的;
(三)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四)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