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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