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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慌,如果是自家的,打印出来就能用,别人家的,打印出来别人家盖 {MOD}专用章,你自己写个情况说明,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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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MOD}开出未认证:
1、丢失 {MOD}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 {MOD}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 {MOD}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 {MOD} {MOD}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 {MOD} {MOD}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 {MOD} {MOD}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 {MOD}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 {MOD}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MOD}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 {MOD}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 {MOD}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 {MOD}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 {MOD}的 {MOD}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 {MOD}开出已认证:
1、丢失 {MOD}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 {MOD}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 {MOD} {MOD}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 {MOD}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 {MOD}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 {MOD}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 {MOD}的 {MOD}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 {MOD}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 {MOD}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 {MOD}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 {MOD}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
{MOD}丢了怎么办?别慌,复印件也能作为记账凭证,还有60天的补救期!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MOD}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对于 {MOD}丢失的情况作出规定。具体怎么做呢? (一)专用 {MOD}的不同联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 {MOD}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 {MOD}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MOD}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 {MOD}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 {MOD}的“ {MOD}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 {MOD}的 {MOD}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MOD}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 {MOD}专用章的相应 {MOD}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 {MOD}的“ {MOD}联”。 可凭相应 {MOD}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 {MOD}的 {MOD}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 {MOD}“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MOD}或机动车销售统一 {MOD}的 {MOD}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 {MOD}专用章的相应 {MOD}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MOD}或机动车销售统一 {MOD}的抵扣联,可凭相应 {MOD}的 {MOD}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MOD}或机动车销售统一 {MOD}的 {MOD}联,可凭相应 {MOD}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 {MOD}丢失后第一时间干什么? 使用 {MOD}的单位和个人发生 {MOD}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 {MOD}挂失损毁报告表》。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 {MOD}丢失登报要求。所以,无论丢失专用 {MOD}、普通 {MOD}都不需要再提交 {MOD}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MOD}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第二步: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 {MOD}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 {MOD}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 {MOD}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三)专用 {MOD}丢失后进项如何抵扣? 已开具的专用 {MOD}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 {MOD}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操作步骤如下:通过“首页—抵扣勾选— {MOD}抵扣勾选/ {MOD}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 {MOD}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四)60日的 {MOD}补救期是什么?增值税普通 {MOD}、电子专用 {MOD}丢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MOD}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MOD}、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 {MOD}、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MOD}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 {MOD}、其他外部凭证。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 {MOD}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 {MOD},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就更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1.丢失普通 {MOD} 。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 {MOD}。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 {MOD}(下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 {MOD}代码、 {MOD}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 {MOD}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五)专用 {MOD}丢了会被处罚吗? 不一定!具体措施及处罚金额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措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MOD}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 {MOD}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MOD},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 {MOD}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 {MOD}或者擅自损毁 {MOD}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 {MOD}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当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有证据证明丢失 {MOD}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丢失 {MOD}不要慌,但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保管好包括空白 {MOD}、作废 {MOD}、 {MOD}存根等 {MOD}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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