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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的“法院、检察院”隶属于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同时受同级的“地方(或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这是典型的“双重领导”制度规定。
也就是说,本级“法院、检察院”不但受其上级部门“管理和制约”,同时,也受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管理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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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检察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
2.法院、检察院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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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各级监察委员会均隶属各级人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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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
理论上讲与政府是同级的,但实际上县级院长、检察长是副处,县长是正处,行政级别还是有所差别的。
法院、检察院还有其他所有机关单位都归党委管,这是宪法“党领导一切”的体现,在中国党最大,其他单位和人员都要服从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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