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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等情形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或检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烟草专卖局是肯定不具有搜查的权力。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权对违法生产或者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烟草专卖局也可以会同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烟案件有关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第二项等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拒绝、阻碍等方式妨害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建议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请多给予配合。建议您千万不要阻碍或者挑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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