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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3月20日至4月3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代表共2940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李鹏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关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大会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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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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