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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储备粮企业在轮换计划未下达时,利用储备粮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订金怎么处罚:
存储储备粮企业无权在粮食局未下达“轮换计划”前“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订金”。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2018)
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的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分级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二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五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挤占挪用省储粮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
(九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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