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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 {MOD}的,应当填写《 {MOD}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 {MOD}专用章的印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发给 {MOD}领购簿,并按照 {MOD}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少(限)量供应,即时发放;对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属于地税 {MOD}领购对象的纳税人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领购 {MOD}的纳税人,凭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比照上述新开业纳税人申领 {MOD}的程序和资料,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 {MOD}领购簿》,并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者根据所领购 {MOD}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方可领购 {MOD}。 3、需要重新启用因停业而被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的未使用完的 {MOD}、 {MOD}领购簿、 {MOD}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未使用完的 {MOD}、 {MOD}领购簿、 {MOD}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4、对于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 {MOD}的纳税人,应持 {MOD}领购簿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 {MOD},填写购票申请并将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满)的 {MOD}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验已用 {MOD}无误后即时发放。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 {MOD}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 {MOD}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不允许自印 {MOD}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 {MOD},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需要购买 {MOD}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 {MOD}管理所)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用 {MOD}的开户,领取“购用 {MOD}登记簿(卡)”,凭以购用 {MOD}。 纳税单位和个人对领用的 {MOD},应有记录,每年清理后将领、用、存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报告。对从事生产经 营需要使用 {MOD}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不能售给 {MOD},也不可批准自印 {MOD}。需要开用 {MOD}时,由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MOD}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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