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小张(NicholasTse)在送货时被一只没有拴在顾客家门口的狗咬伤;狗主人赵女士解决问题的态度让小张气得晕倒。小张随后向法院起诉赵女士,要求赔偿救援费用、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交通费用、工作延误费用等。
赵女士说他的狗咬了原告是真的。同一天,我明确表示愿意报销原告的注射费用,但当时我很忙,所以没有陪他去医院。原告在隔离门外被一只跳到隔离门内的狗咬伤,没有相应的辩护,因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当被告没有与原告争吵时,原告躺在地上是由原告的原发病、原告无法控制的情绪和炎热的天气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医院抢救费用与被告无关。此外,原告提出的疫苗接种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方法也不合理。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告诉彭派,原告情绪激动,躺在地上,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服用速效救心丸,然后用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为此,医疗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超过2100元。法院认为,医疗费用的发生与小张的原发疾病(如高血压)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然而,法院指出,小张在被狗咬伤后有一定的心理恐惧,这会导致情绪激动,这是一种正常的身体反应。
赵女士拒绝了小张陪他就医的合理要求,这导致了他的情绪激动。后来,事实证明,800元的赔偿仅为狂犬病疫苗注射费用的一半左右,不足以弥补小张的合理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赵女士的行为诱发了小张的原病。小张在医院接受治疗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考虑到救援医疗费用毕竟不用于治疗由狗咬伤直接引起的疾病,决定赵女士将赔偿上述医疗费用的一半。法院还酌情调整了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和工作延误费。
